日期:2014-12-17 09:51
;
(六)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指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年度报告,确保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第三十八条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