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7 09:51
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等进行检查评审,核定存放、加工非食用动物产品种类、能力。
第三十四条 指定企业应当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三)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四)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包括出入库、生产加工、防疫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