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转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开展中转检验,合格后加施封识并出具中转检验证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核查中转检验证书和其它有关检验检疫单证。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拟从事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指定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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