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提供的单证进行书面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审核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装载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集装箱体表、运输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处理。货物到达结关地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结关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结关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检疫监督。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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