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将非食用动物产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后,应当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由指定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
  (一)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
  (二)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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