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2015-02-01实施】
日期:2014-12-17 09:51
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并对检疫许可证的批准数(重)量进行核销。
  对有证书要求的产品,如无有效检疫许可证或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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