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16 09:2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