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1月15日实施
日期:2014-12-16 09:21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五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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