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1月15日实施
日期:2014-12-16 09:21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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