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最严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日期:2014-10-24 09:33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十)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二)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三)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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