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4 09:33
、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制订奖惩措施,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本级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工作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