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4 09:33
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定区域、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