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4 09:33
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十)其他食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纪处分。
乌纱追责要说到做到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对3802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