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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 东莞市食药品安全试行“黑名单”制
日期:
2014-10-09 11:05
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业务许可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将对照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黑名单所列情形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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