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26 09:05
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2号)要求,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认真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处畜禽屠宰环节各种犯罪行为。职能尚未调整到位的地方,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严禁职责调整期间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