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4-09-10 14:02
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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