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4-09-10 14:02
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要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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