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10 14:0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污染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