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07 09:53
货者(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销售日期(送货日期)等信息内容。
新规要求,一是本市熟食生产经营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熟食、卤菜(包括散装、预包装产品)时要开具和提供送货单,送货单随货同时提供给熟食经营者,做到货单相符;二是本市熟食经营者采购或销售熟食时,应当索取、验收(或提供)熟食送货单,核对品名、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内容,做到货单相符并在醒目处亮单经营,接受公众监督;三是熟食生产经营者要准确打印使用熟食送货单,确保信息真实性,鼓励条件成熟的生产经营者对送货单制度实行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