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管理办法: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应24小时内召回
日期:
2014-08-07 09:06
害较大,食品生产者自行召回不利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食品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处置的相关情形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3
/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产品
求购
品牌
展会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1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