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管理办法: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应24小时内召回
日期:2014-08-07 09:06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而不及时实施召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有关单位召回,相关费用由负有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者承担:(一)食品生产者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的;(二)食品生产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召回问题食品的;(三)问题食品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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