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07 09:06
日前,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无害化处理和销毁问题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