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促畜牧业转型升级
日期:2014-08-01 09:01
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违反此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明令禁止销售、加工或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并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丢弃数量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饮用水源地及其他重要区域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的,根据丢弃数量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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