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最严食安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14-07-30 10:36
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等等。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三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10种给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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