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公布食品标签相关决议草案
日期:2014-07-01 10:29
具有由第4条第II至XV项说明的食物过敏或食物不耐受公认来源造成的偶然污染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在其标签上通知说明:过敏性的:可能包含(来源名称)。
  在该决议第6、7和8条中要求的说明必须在一个白框中,并且以同类型黑色字符,符合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高度要求分类靠近标签上的配料列表。
该决议撤销2002年2月8日的,批准关于含有麸质的包装食品和饮料标签的技术法规的决议RDC No.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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