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部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职责
日期:2012-08-13 09:54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具体来说,我市生猪屠宰管理相关部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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