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日期:2014-06-05 10:29
  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建立了及时查办、移送、奖惩机制,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对需追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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