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三章 畜禽养殖场设立要求
  第十条(产业规划) 市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市区(县)农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办理程序) 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证件)。
  (二)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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