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29 09:28
控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并限期进行整治,逐步清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适养区域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划定三区) 畜禽禁养、限养和适养区域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林业等部门依法划定,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应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