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及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含养殖 户)。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属辖区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第七条(限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一)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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