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禁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市区、各市区(县)城镇(街道)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及其范围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0-1000米,其他风向0500米(视环境状况而定)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在满足西江、潭江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沿河两岸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江门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划定的严格控制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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