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卫生、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养殖分类和区域划分
  第四条(总体要求)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 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 为畜禽养殖场。
  第五条(区域分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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