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4-05-29 09:28
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相应畜种规模化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
(五)畜禽养殖污染: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26
/3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产品
求购
品牌
展会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8 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