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术语解释) 相关术语解释
  (一)畜禽养殖: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畜禽存栏100头,肉牛存栏10头、奶牛存栏20头、肉禽存栏1,000只、蛋禽存栏500只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
  文件依据:《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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