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管部门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土部门处罚内容) 畜禽养殖场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管部门处罚内容) 擅自在市区饲养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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