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机制)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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