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七条处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五)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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