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处罚内容) 擅自在禁养区内新建或者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拒不关闭和逾期不迁移的,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处罚内容)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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