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向水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综合利用) 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五条(三区管理)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对处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要做好关停转迁工作。对限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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