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的畜禽尸体,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要彻底进行消毒。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排污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设施档案应建册存档备查,并做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台帐资料,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种畜禽管理) 从事种禽畜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 涉及取水的畜禽养殖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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