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29 09:28
构申报检疫。
第十八条(投入品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禁止使用不符合现行国家规定《饲料卫生标准》的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畜禽。
第十九条(质量保证) 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禁止出售含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
第二十条(疫情处理)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病死或死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