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八)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
  (九)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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