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三条(环保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一)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干清粪,设置符合环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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