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5-29 09:28

  第十二条(建场条件)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并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有按经批复的环评要求的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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