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瘦肉精”监管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轮训班的通知
日期:2012-08-10 09:18
31)。其余五期培训班时间、地点见附件1。
二、培训对象
部分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由所在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处或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名处级负责同志带队,各期培训班参加省份及县数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省在确定参加培训的县份时要综合考虑当地畜牧产业发展、瘦肉精监管风险,特别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所需,优先考虑安排生猪养殖(调出)大县。
三、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与瘦肉精监管法律依据、瘦肉精专项整治与综合监管、瘦肉精检测技术与实际操作;《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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