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19 08:56
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工作。
第五条[活禽交易市场的区域限制] 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在限制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和屠宰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管理] 限制活禽交易的区域的活禽供应,实行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