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19 08:56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交易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以及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设施建设,采取措施,扶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