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19 08:56
规定标准的,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的行政处罚]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活禽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