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活禽交易办法
日期:2014-05-19 08:56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限制活禽交易的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和屠宰活动;
  (二)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处罚]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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