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活禽交易办法
日期:2014-05-19 08:56
购销台账,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定期休市、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
  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需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和代宰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宰杀特别规定] 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食堂不得采购活禽进行宰杀、加工。
  第十三条[疫情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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